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台大的世紀末

我是台大老校友,也是該校歷史系老系友,2013年3月,往該系系刊《台大歷史學報》投一稿:《清季世紀末思潮之鉤沉》,未經送外審而被退稿,藉口是未能通過「形式審查」,唯該刊寄來之「形式審查」意見卻越軌包含了學術審查的內容。此事遂引起兩造爭執,原本乃我與母系之糾紛,但恐此案創一先例,將貽害未來的投稿者,故認為有對台灣學術界發出警訊之必要,乃決心將此案大白於天下。


與台大糾紛事態開展的大事紀(皆在2013年內):-

3月8日:我與《台大歷史學報》花姓主編通電子郵件,詢問可能投稿一事。
310日:將稿件的電子檔傳了給花主編,收到已閱讀的自動回條。
3月24日:去一函詢問進度,方獲告知因電腦中毒,稿件已丟失,云云。
326日;經我詢問,《台大歷史學報》陳助理編輯來函,對我肯定說「撰稿格式符合敝刊規定」。

52日:《台大歷史學報》致我一函,謂根據內部「形式審查」,決議不送外審,並在一紙現成的「初步閱讀意見書」表格上勾出三項:(1)撰稿格式不符學術期刊論文規定;(2)未將學界最新研究成果納入討論;(3)論證不夠嚴謹、組織鬆散、敘而未論。【形式審查表格

5月26日:我致信台大學術副校長羅氏,說如只勾表上預先印好的莫須有罪名方格、不予解釋,我亦無可奈何,偏偏「初閱人」加了四段評語,其無知與學術不誠實徹底露餡。【答辯 並指出花主編在2010在進入系刊的編委前後於自己刊物上連續登載兩篇,都用在2011年升等上頭,是否利用公帑遂一己之私?她的電腦有否真正中毒導致我稿件丟失,亦請徹查。

6月6日:羅副校長頗客氣地回了信,並謂已將此案送文學院處理。

6月10日 我曾將此案的文件寄了一份給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請求他們裁決,於該日收到中心電子郵件通知受理。該中心每年舉行一次THCI Core收錄期刊評審委員會聯席會議。

7月2日:台大代理學術副校長張氏回函:對花主編案一字不提,只說「該學報之初審工作均委託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初審意見表中之項目進行審閱」,並謂已責成文學院建議歷史系修訂「稿約」,將說明「形式審查」不限於「撰稿格式」,非但不徹查我對該刊「無知與學術不誠實」之違反專業的指責,反而事後(用未來的條例)追認這個信口雌黃已是初步的「學術審查」。

7月16日:我給張副校長回函說:編輯部內部已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內審,還有必要另付酬勞找外面專家嗎?如此一來,「形式審查」與外送的「學術審查」的界線將模糊化,方便上下其手、搞親疏有別。並隨信附上台大歷史系在2010年請我審查一位應聘者黃XX的表格,當時系主任懇請:謂在全台找不到專家,我屆時完成任務【黃氏博論審查意見表。黃XX的英文論文正與我研究的「世紀末思潮」有關,既然台大歷史系內居然也出了專家,何必費資外求?

9月24日:我以一式兩份分致已轉任行政副校長的張氏以及現任學術副校長陳氏:謂對花主編案不過問、對編輯部內部是否真的出了世紀末思潮專家一字不提,沉默即是默認有罪。

10月22日,接獲國科會人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電子函件:THCI Core年度會議已召開完成,委員表示《台大歷史學報》「稿約中所描述之初審(即『形式審查』)之意,其審查項目內容的確包含了形式審查與學術審查兩種,亦即該刊之『形式審查』定義不夠明晰,和一般學者對此用詞的認知有差距;此外,委員表示該刊有以形式審查之名行學術審之實。審查委員表示期刊所提供的審查結果須服眾口,以昭公信,因此,應擬出更妥貼的初審標準。綜上述,會議決議為《臺大歷史學報》本年度必須『限期改善』,待改善期屆至時檢核其改善情況。」


10月22日,我諮商中正大學法學院某位教授,謂國科會已指出《台大歷史學報》將學術審查魚目混珠在形式審查中之非,我是否有充足理由提告?所獲的勸告是:我非等待升等的受害人,而是在延退中的資深教授,只因欲落葉歸根而受挫,不足構成訴訟之理由,並謂我所經歷者乃台灣學術生態,何足怪哉!他本人一篇論文投向台大法學院母系系刊,已獲外審通過,編輯卻來信說:下期稿滿,再下一期亦不保證,他唯有撤回另投他處。


10月22日,我與法律顧問談話後回到系辦,即收到台大陳副校長的來信,並附相關文件。台大校方將我與《台大歷史學報》花主編的電子郵件通信記錄排列出一個順序,3月10日我寄稿的那回確實是亂碼,也不見附檔。此事純屬不幸,我願意諒解。


至於花主編在進入系刊編委前後一年兩期連載兩篇自己的文章,台大文院經詢問歷史系有關人事後,作出解釋:《學報》經費主要來自研發處,規定每期至少登載四篇,花教授連刊兩期,事出突然,「她的第二篇稿件原來預定於第47期刊出,但第46期有一篇文稿的審稿人要求複閱作者修訂稿,因而必須延後刊登。…《台大歷史學報》為避免喪失接受校方補助的資格,並在下一次的歷史學門期刊評比中取得較高成績,臨時提前刊登花教授的論文。」歷史學的專業規範是禁絕捏造史實,我基於信任台大歷史系亦會尊重這個規範之前題,願意接受這個解釋。


唯獨陳副校長回信中堅持「初審的審稿人,確實是有關專家」,因已有國科會人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指出彼方「名實不符」判決在先,我理當遵從國科會人文學研究中心的判決,不接受台大的說法,但與台大當局之紛爭至此告一段落。


我感激國科會人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對我投訴的支持,但亦透露了隱憂:該中心在《台大歷史學報》學術不誠實犯規的情形下,仍將照舊列在2013年THCI Core收錄期刊名單「歷史學」門下。其責成《台大歷史學報》「應擬出更妥貼的初審標準」,卻正中張副校長責成文學院建議歷史系修訂「稿約」索性坦白「形式審查」不限於「撰稿格式」之下懷:


我透露擔憂:「貴中心將《台大歷史學報》置諸監督底下,明年以觀後效,頂多做到監督其《稿約》是否將初審已包含學術初審明示天下,不可能—亦不宜—直接干涉到「初步閱讀意見書」表格這個層次。假若表格上有「未將學界最新研究成果納入討論」一項被勾選,而該門學域在台灣仍有待建立,所謂「初步學術審查」實即冒牌學術審查。台灣學術刊物林立,貴中心有人力監督至此層次否?必待告訴乃論,但仍待升等者是不會投訴的,彼等頂多轉而他投、延誤前程而已…。」


我亦表示:「THCI Core收錄期刊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有將『雙規制』合法化的風險。請問是只允許《台大歷史學報》執行此制呢,還是全省通用。如只是前者,則成了台大搞特權,如通用全省,將會使搞小圈子的慣性制度化,台灣的學術將無噍類。此事因我而起,禍延全省,我將盡有生之年以圖挽救、不遺餘力。」


形式審查
清季世紀末思潮之鉤沉
答辯
黃氏博論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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